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工作,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是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主管研究院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的职能机构,代表研究院规划和审批研究院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事项,负责管理、督导、协调、规范合作附校的工作。
第三条 合作附校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办学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接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合作附校要明确办学宗旨和特色,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成为所在省市的优秀名校。合作附校要主动维护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社会声誉,规范使用、积极保护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无形资产。
第五条 合作附校要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制定办学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合作附校董事长、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需要接受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组织的年度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诫勉、停职培训甚至免职,或者向其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诫勉、停职培训甚至免职、解除合作的建议。
第七条 成立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专家委员会,负责合作附校的教育教学指导。
第八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针对合作附校定期组织的各类师资培训及其他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合作附校应当积极参加。
第九条 鼓励、支持各合作附校在教育教学、师资培养、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交流合作,促进整体发展。
第十条 合作附校一般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应依据章程对合作附校进行管理决策。 (详见《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合作办学附属学校理事会章程》)
第十一条 合作附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国培京师匾牌标识,主动维护国培京师声誉及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合作附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合作办学部有权对附校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