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研究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外合作办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院实际,研究院研究修订了《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学 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院学术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
2020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发挥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作为专业教育咨询服务机构在基础教育领域的专业性作用,加强和规范研究院合作办学工作,合作办学质量,促进合作办学工作良性发展,维护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是指以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名义和国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合作开展办学的行为。包括两类情形:
(一)品牌类,使用或授权冠以“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国培京师"的名称品牌(以下简称“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名称品牌”)举办 或合作举办实体学校(含幼儿园)。
(二)托管类:不使用上述名称品牌,接受委托管理实体学校(幼儿园)。
第二条 合作办学坚持以“做学校发展的助推器!"为原则,以“创新机制,赋能学校,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宗旨。
第三条 坚持以合作办学为切入点,结合研究院和地方资源优势,开展全方位整体合作,服务合作学校帮学质量提升,助力国家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四条 合作办学战略目标制定、新项目开办、重要制度制定和修订等重大事务由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领导团体会议决策。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是国培京师内设的二级机构,不具备独立企业或社团法人资格。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和社会知名人士的交流沟通;为教育实体提供业务对接、并购和投融资服务;为研究院引入社会投资和捐赠;主管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学工作,代表研究院规划和审批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学事项,负责管理、督导、协调和规范合作附校的工作。对重大事务的决策提出建议,对合作办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外合作办公室下设
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合作附校教育研究共同体、合作附校教育研究共同体秘书处、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社会公益事务部,负责推进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是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公室关于合作办学工作的授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第六条 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对外合作办公室是合作办学项目的举办单位,研究院其他单位不得举办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自行答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附校(园)举办合作办学相关事项另行约定。
第七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合作办学工作的专业指导和咨询。
第八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协调研究院相关单位和所属企业,整合各方资源,推进“管办分离”,探索合作办学模式,打造优质基础教育联盟。
第二章 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第九条 研究院对合作办学项目坚持总量控制和动态平衡相结合,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基本要求。
(一)合作模式。研究院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原则上不投资、 不占股、不分红,不直接作为办学主体,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作为办学主体举办合作附校。
(二)合作对象。研究院原则上与地市级城市所在学校开展合作,为确保办学体制机制灵活性,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 由合作办学所在地方政府同意。
(三)合作附校布局。在同一地区(地级市)原则上仅开展 一个同类型的合作办学项目。
(四)合作附校资产。合作方负责合作附校的校园建设并配套设施设备。校园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增值均为合作附校法人财产。研究院对合作附校债务和产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办学资源配费。合作方按照“高标准、前瞻性”的原则提供办学所需资源,合作附校拥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决策程序:
(一)合作办学项目设立程分为表达意向、初步洽谈、确认条件、考察评估、学校决策五个阶段。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前四个阶段工作,最终形成考容评估报告提交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
(二)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对合作办学项目可行性予以研究。对品牌类合作办学项目提出决策建议;对托管类合作办学项目直接决策是否开展合作。
第十一条 研究院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或三方责权利,以及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合作办学协议签署后方可举办相应的合作附校。
第三章 合作办学品牌
第十二条 合作附校品牌类型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决定,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各类合作品牌,制定统 一品牌使用规范,研究院各单位不得自创品牌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监管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名称品牌等无形资产在基础教育办学领域的使用,督促合作方按照协议约定规范使用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名称品牌,切实维护我院所提供的教育资源、教育理念等无形资产权益。
第十四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及合作附校须遵守合作办学品牌使用规范,不得擅自拆分、重组、简化使用品牌,未经允许不得通过开办新校区、分校、分部等其他衍生机构及延伸学段等方式,扩大品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经许可,研究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招生、教学、科研、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培训、教育资源服务等工作过程中,不得授权相关基础教育学校使用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名称品牌。如确需使用,应报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用途和尺寸等使用规范制作。
第十六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代表研究院维护合作办学品牌,打击合作办学品牌侵权行为。研究员设立专项经费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团队参与相关案件磋商、谈判、取证、交涉、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四章 合作办学协议签署
第十七条 品牌类合作办学项目采取“1+2“模式签署协议,由研究院与学校以及地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办学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 托管类合作办学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确定协议内容及签署方式。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协议未到期需重签、补签的,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与合作方洽谈商定,报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前,原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到期且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应按项目设立程序再行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五章 合作附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合作办学协议,研究院对合作附校具有相应的管理权、知情权、审计权、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合作附校发展规划、品牌监督、督导评价、风 险防控及管理团队经费调、资产变更等重大事项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内容的审查,并报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合作附校教育研究共同体秘书处负责合作附校日常管理、运行及资源服务作要括合作方合作办学协议、对合作附校办学进行规范管理、业务指导与质量监控、教师队伍选拔培养、 教育资源服务、集团化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合作附校实行管委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委会/理事会是合作附校内部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根据合作学校需要,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派出的管委会/理事会成员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合作附校校长在管委会/理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合作附校校长原则上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选派、管 理,报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考察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合作附校经费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财经使用规定,接受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报送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合作附校资产不得对外进行抵押融资或抵押担保,合作附校投资方不得将合作附校资产冲抵债务。
第六章 合作办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合作办学经费主要包括一次性资源使用费、年度管理费、合作附校筹建经费、开办及运行经费、设施设备及文化建设经费、特色发展经费、管理团队薪酬、派遣教师薪酬、教师考核奖励经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管理各项经费,严格按照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使用各项经费。
第三十条 根据研究院工作部署,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合作附校督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处负责对合作附校督导评估。
第三十二条 督导评估分为常规性督导评估及专项督导评估,常规督导评估每3-5年组织一次。专项督导评估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需要组织。
第三十三条 督导评估坚持方向性原则、以学生发展为本原 则、全面与重点结合原则、科学性原则、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结合原则。
第三十四条 督导评估内容包含“5+2“维度,前5个维度指向合作附校办学质量,包括合作附校文化建设、两支队伍建设、 课程与教学、学生发展与成就、合作附校品牌成熟度。后2个维度指向合作各方的投入与支持,包括相对合作方的投入与支持、 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的管理与支持。
第三十五条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办学合作是否存续、合作附校改革发展、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办学合作终止
第三十六条 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到期即告终止,研究院收回品牌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利,如合作期内合作各方无违约行为且有继续合作意向,可按项目设立程序再行协商,另行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三十七条 合作方确实无法履行协议,或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合作协议致使办学目标无法实现导致研究院重大损失,研究院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合作方赔偿合理损失。
第二十八条 办学合作终止应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会同 与合作方好协商,就终止合作后品牌撤回、校长及 教师安置、会服、资产分割等事项形成方客,报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因终止合作协商不成引起的仲裁和诉讼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委托法律顾问团队执行。
第四十条 在研究院终止程序结束之前,合作各方应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义务,全力保障合作附校平稳过渡。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研究院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亚格自律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培京师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北京国培京师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国培(2016)56号)同时废止。